一张表读懂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厂家不影响正常申报

  • 2020-4-27

  近期口罩出口真可谓是“大浪淘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4月24日,小二君在《非医用口罩合格证参考及包装注意事项》文章末尾剧透:提醒出口非医用口罩的企业要与进口商签署共同声明。

        针对商务部12号公告,大家最关心的主要问题有:

        1.非医用口罩仅符合国内质量标准,但不在商务部白名单中,能否正常出口?

        2.非医用口罩同时符合国内和国外质量标准,但不在商务部白名单中,能否正常出口?

        3.医用口罩等医用物资符合中国医用质量标准,但不在商务部白名单,能否正常出口?

        4.商务部5号公告和12号公告是冲突还是关联的关系?

一张表读懂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厂家不影响正常申报

        小二君解读

        为方便大家理解,小二君专门做了一张表格图:

一张表读懂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厂家不影响正常申报

        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白名单地址(动态更新):

        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85.shtml

        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白名单地址(动态更新):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81.shtml

        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黑名单地址(动态更新):www.samr.gov.cn

        一、出口非医用口罩

        1.非医用口罩出口实行白黑名单管理,商务部提供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黑名单。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看商务部白名单(需在名单内);国内质量标准看市场监管总局黑名单(需不在名单内)。

        换句话说就是非医用口罩只要在黑名单内的就不可以申报。

        不在黑名单也不在白名单的,只要产品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也可以正常申报,申报时多提供一个双方共同声明就行。

        2.目前,单一窗口系统已更新,填报时,在出口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不填销售企业),并点击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此时,单一窗口系统会将申报的生产企业名单与商务部提供的白名单进行核碰,核碰上的,则自动受理申报。

一张表读懂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厂家不影响正常申报

        详见文章:单一窗口非医用口罩申报指引

        二、出口医疗物资

        商务部12号公告,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商务部白名单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企业提供出口医疗物质声明,可免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不在商务部12号公告白名单内但产品符合中国医用质量标准的,按照商务部5号公告执行,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符合国外质量标准要求。

        温馨提示:

        如果是4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且出口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但是符合国外质量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可向当地商务局申请加入商务部白名单。申请说明详见本公众号4月26日次头条推文。

        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4月25日

一张表读懂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厂家不影响正常申报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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